孟买高等法院承认土地补偿中的奶业损失
孟买高等法院裁定,因强制征地而中断的奶业运营损失可以获得法定补偿。该判决将永久牛棚的牛奶生产视为《1894年土地征用法》第3(a)条规定的土地收益。
该裁决由法官阿贝·阿胡贾在案件Kashinath Dudhaji Gaikwad诉马哈拉施特拉邦中作出。案件涉及根据《土地征用法》第4和第6条发布的通知征收上诉人的财产,包括一个牛棚。有关当局于2000年1月接管了该财产。
财产所有者首先根据第18条通过参考寻求更高的估价。后来,他要求修改其索赔,以包括因其奶业业务被迫关闭而造成的损失。上诉人称有10头奶水牛被安置在其住宅旁边的一个永久牛棚中,并且这些动物在征用前通过出售牛奶产生了稳定的收入。
为了支持损失金额,奶业经营者提交了营业记录,并提供了涵盖32个月运营的宣誓证据。这些记录包括向个别客户的牛奶交付情况、每升的收费价格、饲料和草料的支出、兽药费用、畜群购置成本以及农业劳动力支付。
根据这些材料,索赔人寻求150个月中断业务的补偿以及法定抚慰金和利息。高等法院认为,与财产上的永久基础设施相关的商业牛奶生产属于第3(a)条规定的“土地收益”法定概念。
州政府对修改的时间提出了异议。在处理该问题时,法院依赖于最高法院在Ambya Kalya Mhatre诉马哈拉施特拉邦案中的决定。法官阿胡贾表示,一旦被剥夺财产的所有者寻求对补偿金额的异议参考,估价的更广泛问题仍由参考法院处理。
判决区分了在限制期后改变索赔的基本性质和提供财产市场价值及相关经济损失的证据。判决指出,索赔人不能将对金额的异议转化为与分摊无关的挑战,但不能以技术理由阻止其证明与征用相关的损失。因此,该决定将奶业运营的收入视为附属于被占财产的经济利益,而不仅限于土地和物理结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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